赠与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从孩童时期互送玩具,到谈情说爱时,表达爱意的你来我往的礼物,再到结婚时父母送孩子房子作为婚房,很多人都有赠与的行为。但也有很多人有这样的经历:一旦发生纠纷或者事情有变,赠送出去的东西后来又后悔了……那么,送出去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大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堂兄妹关系。2009年,张某甲在离婚后考虑到自己无亲生子女,为老有所依,遂将其位于大英县象山镇的房产赠与给张某乙。双方在大英县象山镇法律服务所对房屋赠与协议进行了见证,该司法所出具了《见证书》。此后,张某甲再婚,遂不愿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张某乙便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履行赠与协议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张某乙。
经过庭审,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庭释法明理。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财产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由于赠与合同系单方合同,受赠与人无需承担义务,故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所涉房屋赠与协议虽经镇法律服务所进行了见证,但见证并非公证,不能产生公证的法律效果,且该协议亦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被告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另被告现仅有案涉房屋,若履行赠与义务,将无房屋居住,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被告亦享有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权利。法庭当庭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乙的诉讼请求。
为让双方在判后能打开心结,承办法官详细释法的同时也用心良苦地以现实例子说理,尽力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本案服判息诉。大英法院法官努力提高司法裁判能力,努力让每一件案件得以及时公正裁判的司改精神。
(何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