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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他人 骂人者赔了 3 万多
www.ygdszx.com 】 【 2016-10-14 11:36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因2元停车费问题,守门人张婆婆、韦大爷与晚归的韦某起争执,导致韦大爷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韦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10月10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公平原则判定韦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停车起争执老大爷被“骂死”

  张婆婆从2012年6月起开始对十陵街道宁江社区院内的2号车棚进行管理,其夫韦大爷也一同管理,二人日常居住在车棚的小屋内。

  2015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韦某与陈某等人宵夜完后,韦某骑电动自行车到2号车棚停车过程中,因停车费问题与张婆婆发生争吵,正在小屋休息的韦大爷听到争吵声后,也加入其中并与对方相互辱骂。陈某在听到韦某与他人争吵后,对双方进行了劝阻。随后,在小区巡逻保安的劝阻过程中,韦大爷突然倒地,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认定韦大爷系“急性心肌梗死”。张婆婆对韦大爷心脏病发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

  事件发生后,张婆婆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认为韦某、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是导致韦大爷心脏病发的重要原因,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间接有因果骂人者被判赔3万

  法庭上,韦某称自己自始至终与韦大爷之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韦大爷的死亡与自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则辩称,自己是劝架的,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大爷心脏病发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韦某的辱骂行为虽是导致韦大爷情绪激动,进而“心肌梗死”的重要诱因,但与韦大爷的死亡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之规定,认定韦某应对韦大爷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韦大爷死亡造成的损失应予适当赔偿。

  综上,法院综合认定韦大爷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8783元,判决由韦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087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公平原则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为什么既认定是韦某“骂死”韦大爷,又认定韦某的辱骂行为与韦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什么既认定韦某的辱骂行为与韦大爷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认定韦某要承担10%的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释疑:所谓的“骂死人”,只不过是民间的一种口头说法。在法律上,一个人是否应对另一个人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韦大爷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所致,也就是说,虽然韦大爷与韦某发生争吵,如其自身没有导致死亡的疾病,则不会因争吵而死亡;韦大爷的死亡与其和韦某的争吵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所确定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争吵毕竟是导致韦大爷心肌梗死的诱因之一,根据公平原则,韦某应对韦大爷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从纠纷的起因,争吵的经过等情节考虑,确定由韦某对他人的损失赔偿10%较为合适。本报记者曾昌文
编辑:雍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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