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遂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遂宁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承办:四川法制报社
首       页 每日头条 政法要闻 高层声音 视频联播 区县动态 微博遂宁 三大建设 遂宁法学 图片播报 热点专题
法院天地 检察风云 警方传真 司法之窗 消防安全 交通安全 网上课堂 政法文化 律师答疑 政策法规 法律援助
县(区)船山区 | 安居区 | 蓬溪县 | 射洪县 | 大英县
您当前的位置:www.allsports365.com  >  律师答疑
 
小区住户被盗 要求门卫赔偿
www.suiningpeace.org.cn 】 【 2013-12-05 11:26 】 【来源: 遂宁日报】
   律师:门卫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物管合同来定

    市城区公园西路核桃湾巷某宿舍,原有专业物管公司在负责管理,但因为后来小区房屋买卖变动较大,小区居民素质也变得参差不齐,部分居民以各种理由拒交物管费,先后有几家物管公司被迫撤离。无奈之下,小区业委会只好当起了“临时服务员”,并请来一位大妈和她老伴当门卫。近日,该小区一居民家中被盗,要求门卫与业委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要求合理与否,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热线投诉 居民家被盗门卫不愿担责
  
  近日,家住公园西路核桃湾巷3号的市民杨女士反映,11月下旬,她和两个朋友租住的房屋发生盗窃,被盗物件价值在1万元左右,她们已向警方报案。事后,她们欲向小区门卫以及业主委员会讨说法,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直没有结果。
  
  据了解,杨女士和两名室友于2011年年初从小区内的另一套住房搬到了现在的6单元,她从来没有签订过物管合同,但是每个月都按时支付了物管费用,“11月26日,我们一个室友小李回家发现防盗门被撬了就不敢进门,她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然后找到门卫,当时门卫没有关心我们是否有财物丢失,反而质问我们是否得罪了人被人家报复了。听到门卫的话让我们很生气,后来我们又找到业主委员会要求其给我们一个说法,但是他们都相互推诿说没有负责安全这一块。”杨女士气愤地说道。
  
  杨女士说:“既然收取了物管费那么就应该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既然敢收取物管费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门卫说法 我们只负责院内公共场地
  
  3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了事发小区,当记者走进小区时,坐在门卫室的一位大妈立即叫住了记者:“你找哪个?请你先登记。”在记者表明来意后,刘大妈接受了采访。回忆事发当天的情况刘大妈说:“被盗的那家是租住户,他们是几个人合租的一套房子,我们是今年6月来到这个小区守门的,发生盗窃后那几个人并没有下来通知我们,而且之前业委会要求所有住户都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但是直到今天她们都没有提供。我们平时对进出小区的人员都特别留心。当天是因为停电,所以小区居民很多都坐在大门口聊天,大家都没有看到陌生人进出。当时请我们来守门时也说了,我们只需要守大门,现在听说她们(失主)要求业委会和我们老两口赔钱,我觉得这个事情不能接受,毕竟那不是我的职责。”
  
  居民声音 此事业委会门卫没有责任
  
  就在记者采访时,一些买菜回家的居民路过大门便停下了,当听说是因为上个月的盗窃案记者在了解情况时,居民梁女士表示,作为居民应该加强防盗意识,进出都应该反锁自家的防盗门,发生类似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破,待抓到犯罪嫌疑人后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觉得每个月交的物管费就只是针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守门的大爷和大妈其实已经很负责了,通宵都有人守门。”居民张大爷说:“这个事情门卫确实没有责任。居民自家家里的财物保管就应该由居民自己来承担,因为门卫不可能随时守到哪一户居民的家门口。”
  
  业委会说法 情况复杂业主应自己担责
  
  上午11时许,记者见到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朱大爷,朱大爷和老伴刚买了菜准备回家,朱大爷的老伴在听说记者来意之后一直数落朱大爷:“退休了还一天闲不住,管闲事,管嘛,没得到一分钱不说还摊上这样的事情!”对于老伴的责怪朱大爷一直没有说话,待老伴情绪稳定后朱大爷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我们小区一共有96户人,以前是中国银行宿舍,后来很多人都将房子卖了或者租给其他人了,所以小区里面的情况很复杂,而且我们属于老小区,以前聘请过专业的物管公司,但是今年因为很多原因物管公司离开了,没有办法我们才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在介绍小区情况后,朱大爷说:“门卫是负责进出登记的,自己在家里掉了东西,不管是业委会还是门卫都不应该承担责任,毕竟是发生在家里面的事情,所以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律师观点
  
  赔偿应根据物管合同
  
  就杨女士提出的要求业委会以及门卫承担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的问题,本报记者联系了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强,在了解情况后任律师表示:“盗、抢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并立案就属于刑事案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赔偿应该在公安机关破案定责后,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赔偿。门卫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业主以及业委会或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如果合同中并未注明类似的条款,那么门卫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业委会只对小区的交通秩序以及绿化进行维护,所以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杨国安 黄尧
编辑:曾燕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中国长安网   |   四川长安网   |   成都长安网   |   宜宾长安网   |   达州长安网   |   自贡长安网   |   内江长安网   |   遂宁法院   |   遂宁检察院   |   遂宁公安
遂宁司法   |   遂宁新闻网   |   四川新闻网遂宁频道   |   四川在线遂宁频道   |   四川法制报   |   人民法院报   |   检察日报   |   人民公安报   |   新华网法治频道   |   人民网法治频道
 
www.allsports365.com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我们:(0825)2227949
蜀ICP备13011412号    www.allsports365.com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6307室    邮编:629000